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阳某某、蔡某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告人阳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男,住安徽省郎溪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被告人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蔡某某、龚某甲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阳某某将位于广德县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组大树洼山场上的林木,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判卖给被告人蔡某某。2015年9月份龚某甲经蔡某某怂恿、劝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陆续对山场上的林木实施采伐,并将采伐后的木材用自己的拖拉机运送至广德县誓节镇和郎溪县十字镇等地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阳某某的山场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为60.5892立方米。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龚某乙、龚某丙等的证言,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龚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阳某某将位于广德县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组大树洼山场上的林木,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判卖给被告人蔡某某。2015年9月份龚某甲经蔡某某怂恿、劝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陆续对山场上的林木实施采伐,并将采伐后的木材用自己的拖拉机运送至广德县誓节镇和郎溪县十字镇等地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阳某某的山场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为60.5892立方米。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阳某某、龚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25日,誓节森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组有一片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采伐,后公安机关对被采伐山场进行勘验后,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日刑事立案侦查。3、调取证据清单及证据证实:截至2015年11月30日之前该站未收到阳某某位于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山场的采伐申请。合约证实:蔡某某曾于2010年8月11日与阳某某签订合约,以5000元购买阳某某柴山一片,并注明蔡某某一方任何时候都可以砍伐该柴山树木。4、案件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龚某甲将在阳某某山场上的林木采伐之后少量销售到广德县誓节镇一家木材加工厂,大部分木材销售到郎溪县十字镇傅某的木材加工��,广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对上述两家木材加工厂调查时发现,被销售至此的木材部分被加工厂出售,部分与其他木材混杂,已无法测量计算龚某甲卖给木材加工厂的木材的材积和数量。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证实:本案三被告人均被采取取保候审。6、非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均无违法犯罪记录。7、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均经森林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二)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7日上午,广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阳某某所有的位于广德县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组“大树洼”的山场被采伐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制作采伐山场伐桩检尺记录表7张、案发现场照片8张、山场采伐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1张。(三)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1月30日经广德县林业局在聘林业工程师李先国、石道义鉴定,位于广德县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组的阳某某所有的山场的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60.5892立方米。(四)证人证言1、证人龚某乙的证言证实:龚某甲在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告诉自己,他买了一片柴禾山场,让自己去帮他砍柴禾,自己上山帮忙砍的时候,龚某甲的父亲龚某丙已经砍了一天了,自己一共就帮忙砍了两天。除了自己、龚某丙,还有一个叫老刘的人帮龚某甲砍树,被采伐的山场上主要是杂树和杂柴。龚某甲事前答应给自己工钱,但一直没给。2、证人龚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学校开学后的一天,龚某甲叫自己过几天帮他砍柴禾,要砍的山场在誓节镇七塔村阳家荡一个拉丝厂的西面。过了几天,自己一个人找到那片山场,先把山场上的杂灌砍一砍,第二天,龚某乙也被龚某甲请来帮忙砍树。细一点的树用削山机削,粗一点的树,就用油锯锯。自己和龚某乙搞不动,就用弯刀削枝桠。后来下雨就停了,龚某甲就去上海打工去了,过了半个多月,龚某甲回来,自己、龚某乙和郎溪的老刘又开始砍树,断断续续砍了半个月左右就结束了。砍的树被龚某甲用自己的农用拖拉机运走卖了。自己听说砍的树是阳家荡阳“黑子”的树。龚某甲没有付工钱给自己。3、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郎溪县十字镇经营“傅某木材加工厂”,2015年9月份左右,自己收购了龚某甲送过来的杂柴。龚某甲每次都是事先联系,然后在晚上7、8点钟左右,用自己的农用车将木材送到自己的加工厂。龚某甲总共送了三车杂柴,每车大约6、7吨重,总共估计20吨左右,单价是290元/吨,总树款有6000元左右,自己不记得结账时龚某甲是一个人来的,还是和别人一起来的,但是钱肯定给了龚某甲。自己当时收购的龚某甲的杂柴都被打成切片,运到溧阳市福华厂销售了。自己认为运到加工厂的杂柴都是小的、树枝桠,没有规格材,龚某甲可能还向其他加工厂运送木材了。(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8、9月份,自己将位于誓节镇阳家荡大树洼山场的林权以5000元判卖给蔡某某,虽然有林权证,但并未将林权证变更到蔡某某名下,双方在签订判卖协议时,自己也并未要求蔡某某对山场采伐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方还约定,蔡某某任何时候都可以砍伐该山场林木。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的时候自己以5000元从阳某某处判买其位于誓节镇阳家荡山场林木,因为自己知道阳某某的山场是天然林,根本办不到采伐证,就在和阳某某签订的协议上注明了随便自己什么时候砍。2015年8、9月份,自己找到龚某甲,在明知山场办不到采伐证的情况下怂恿龚某甲将自己从阳某某处判卖的林木采伐,要求是自己得5000元本钱和条把烟。龚某甲在采伐的过程中,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期间自己多次到山场上查看砍树的情况和进度。最后自己获利6000元。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端午节前后,蔡某某找到自己,欲将几年前买的阳某某的杂树卖给自己,但自己一方面因为没钱,另一方面因为怕出事不敢买。后蔡某某向自己承诺出了事他可以找人帮忙解决,并数次主动找到自己,带自己到山场指明山界,自己遂答��给蔡某某砍树,并约定树卖了后要给蔡某某5000元,如果卖得好,就再给蔡某某条把烟。2015年9月份,自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阳某某山场的树砍了,在自己砍树期间,蔡某某还到过山场数次,但均未询问自己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将砍的杂树卖了一车到誓节镇牌坊一个切片厂,卖了七八百元钱;卖了大概55000斤到十字铺姓付的切片厂,卖了八千四五百元,还有一些小柴禾卖给附近村民烧饭,卖了1100元。因为蔡某某催着要钱,自己就让蔡某某到十字铺姓付的切片厂去结了6000元,剩下的树款是自己去结的。支付姓刘的工资600元、龚某乙工资1000元、自己父亲龚某丙工资500元,自己得了剩余的2000多元。(六)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广德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阳某某、龚某甲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阳某某��龚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蔡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山场的林木转让他人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龚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龚某甲共��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龚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阳某某、蔡某某、龚某甲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阳某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二、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蔡某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郎溪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郎溪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三、被告人龚某甲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龚某甲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金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东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共有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