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士好、胡遂安与沈秋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王士好。原告胡遂安。被告沈秋祥。原告王士好、胡遂安与被告沈秋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好、胡遂安,被告沈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好、胡遂安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家装修,将家204室防盗门向外开,影响原告通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房门改为向内开。被告沈秋祥辩称:被告家204室防盗门确朝外开的,不影响原告,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斜土路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系本市斜土路XXX号XXX、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家204室防盗门向外开在公用走道内。上述事实,有产权证、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的防盗门向外开在公用走道内,对原告方的通行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秋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斜土路XXX号XXX室的防盗门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沈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