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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金满、德清桐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金满,德清桐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德清煌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德清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德清县富峰钢材有限公司,德清广银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昌油,余礼凤,张昌库,徐守花,周思源,黄慎鸣,卢剑锋,黄诗敏,赖陈琴,黄诗万,蒋江波,沈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树伟。委托代理人:金亚平。被告:黄金满。被告:德清桐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油。被告:德清煌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开柏。被告:德清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木。被告:德清县富峰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库。被告:德清广银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江波。被告: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培旭。被告:张昌油。被告:余礼凤。被告:张昌库。被告:徐守花。被告:周思源。被告:黄慎鸣。被告:卢剑锋。被告:黄诗敏。被告:赖陈琴。被告:黄诗万。被告:蒋江波。被告:沈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满、被告德清桐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德清煌治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德清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德清县富峰钢材有限公司、被告德清广银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德清华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张昌油、被告余礼凤、被告张昌库、被告徐守花、被告周思源、被告黄慎鸣、被告卢剑锋、被告黄诗敏、被告赖陈琴、被告黄诗万、被告蒋江波、被告沈爱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