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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湘娟、王湘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湘娟,王湘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73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被执行人王湘娟。被执行人王湘信。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湘娟、王湘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WBAGN61070DP85155)的宝马牌机动车及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SYHN7AF44K025624)的金杯牌机动车,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8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扣押。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田村张宅路19弄4号(所有权证号:446822,建筑面积:154.14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2日),该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镇上田村(所有权证号:233348,建筑面积:143.81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2日),该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镇汤家桥新北路41号(所有权证号:207167,建筑面积:259.64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2日),该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湘信及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5幢1201室(所有权证号:647507、647508,建筑面积:513.98平方米),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22日),该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7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