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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900号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后,发现无存款等,但对其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已告知申请人;因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