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建成等与张秋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涛,刘建成,张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张静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锅炉厂小区。被执行人刘建成,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07255835,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博物馆职工,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秋红,身份证号码232103198804135863,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职工,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静涛申请执行刘建成、张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