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宣才与陆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才,陆海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张宣才,男,汉族,生于1946年4月3日。被告陆海燕,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宣才与被告陆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宣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宣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宣才负担。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彬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