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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第4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诉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第4870号原告陈×,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莹,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男,汉族。原告陈×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桓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原告代理人王莹、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网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分隔两地,婚后矛盾日益增多,被告经常欺骗原告,原告多次给被告悔改机会,但被告却始终不知悔改,更是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导致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其未多次欺骗原告。现服监剩余时间不长,今年7月份原告父亲将被告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当时考虑到夫妻关系其独自承担该笔债务,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因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年×月×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5)莲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年×月×日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达5年之久。虽×年×月×日被告因其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改过迁善从不嫌迟,处于对被告进行教育,为了让其犯错后能够改过自新,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魏×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后,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