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昌顺、李云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李昌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顺,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云富,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荷玲,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道明,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昌顺与被执行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昌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支付代偿款2944222.1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0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富、陶荷玲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东方丽景怡景苑1201室的房产在本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1745号案件中拍卖,坐落在椒江区群辉小区东苑29幢1号、2号的房产在本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1826号案件中拍卖,坐落在岩头工业区大桥公路以东100米的厂房在本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101号案件中拍卖,且预计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昌顺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云富、陶荷玲、王道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