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佈仁、宝拉格与姚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佈仁,宝拉格,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35号申请人佈仁,女,蒙古族,44岁,身份证号15292119711118****,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宝拉格,男,蒙古族,22岁,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姚磊,男,汉族,30岁,现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佈仁、宝拉格与被申请人姚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磊驾驶的皖P3****号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PA***挂号某牌重型灌式半挂车户予以扣押,并提供有巴图布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的房屋一套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姚磊驾驶的皖P3****号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PA***挂号某牌重型灌式半挂车户予以查暂扣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张 朝 霞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