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文友与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同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友,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同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叶文友,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同军,男,198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叶文友与被告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湾公司)、刘同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发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文友委托代理人储佳佳,被告刘同军及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文友诉称:2014年4月8日,刘同军代表西湾公司与叶文友签订“优质稻谷订单种植合同”一份,约定叶文友按西湾公司的要求种植优质红米水稻,水稻收获后西湾公司负责保底回购,2015年1月25日被告刘同军与原告等15户统一结算,确认尚欠15户水稻款共计81520���,并于当日出具总欠条一份,此款于2015年2月7日前付清。2015年6月16日,上述15户农户对水稻款进行对账,确认叶文友应得水稻款为1461.9元,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两被告均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支付水稻款1461.9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西湾公司、刘同军承认叶文友起诉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叶文友的诉讼请求已经西湾公司、刘同军承认,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叶文友水稻款146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西县西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同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