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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健鑫与李佳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健鑫,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46号原告章健鑫。被告李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健鑫与被告李佳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健鑫于2015年8月23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健鑫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健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章健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