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樊文龙,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文龙、被告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认识,在结婚前男方表示家里房屋涉及拆迁,希望尽快结婚,将户口迁至男方户口薄下,这样可以多得补偿,原告本想再多了解一段时间再考虑结婚,但被告及其家属无数次劝说下,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方面均存在不同,以上种种事实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解某某���称,原告诉状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老家庄窝村确实传言如拆迁村里户口每人多补偿45平方米面积。对于婚姻都是希望往好的方面发展,原告户口迁至被告户口本名下,多补偿45平方米面积,这也是对生活的一种美好愿望。2014年5月期间双方父母见面,中午在饭桌上由媒人提起让原被告尽快领证,早日办婚礼,原告父母无异议,原告在婚前曾提出推迟办婚礼时间,被告确实曾劝过原告,后经原告三天考虑,同意早日办婚礼。因此原告诉状中提及“被告与其家属无数次的劝原告”与事实不符。2、婚后原告经常性不回家,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原告有时不接,不接电话也不回,2014年冬天至来年4月份回家次数屈指可数,原告回家次数少,何来的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认为原告从思想上视婚姻如儿戏,原告在结婚前一天要求被告填写“婚后协议书”���如被告不写就拒绝结婚,现在双方婚姻仅维持几个月原告就提出离婚,原告的做法让被告不得不怀疑其结婚目的不纯,不是实实在在想与被告结婚过日子。3、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3万元,而双方婚姻仅维持几个月,原告就提出离婚,使被告有种被欺骗的感觉,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并补偿被告办理婚礼的部分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典礼。结婚一年来,原、被告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一月余。2015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万元,现在被告要求原告予以退还,并补偿举办婚礼费用,对此原告称被告给付的3万元已经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和日常开销,被告予以否认。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一年来,双方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仅一月余,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不能和好,再维持此种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万元,原告称全部用于购置结婚物品及婚后日常开支,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应适当返还被告部分彩礼。对于被告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原告王某返还被告解某某彩礼10000元。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