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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郑广伟与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伟,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郑广伟,郑广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陈自义,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广伟货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365元,合计313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广伟案件款3136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