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行为粗暴,话语较多,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0000元,并返还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以下简称三金),原告婚前为筹备结婚事宜欠有外债5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25000元。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夫妻婚后无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承担;原告要求返还三金,不同意返还。婚后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0000元,要求原告偿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婚后生育女孩李某某由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2、被告向原告主张10000元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三金票据共四张,证明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花费5882元;3、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曾起诉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之后,夫妻未和好。被告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举证如下:欠条一张,证明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被告借款10000元。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因为婚后原告工资卡由被告持有,原告母亲生病后急需用钱,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然后给了原告10000元。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分别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可观、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28日在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3月15日生育女孩李某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路费1000元,原告外出打工挣钱,自此夫妻分居至今。2014年10月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以(2014)彬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离婚请求之后,夫妻仍未和好。2015年7月原告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在彬县老凤祥金店购买三金花费5882元。2011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胡某某10000元整(壹万元整)借款人:李某某,2011年9月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和,被告于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之后,夫妻未和好,原告又再行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应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经济来源出发,不宜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适当给付孩子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结婚事宜所欠外债50000元,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合法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该项债务属于婚前个人债务,被告不予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因三金属赠与性质,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因被告无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及系婚前个人财产,故依法确认未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孩子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胡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10000元平均分割,由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胡某某5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遥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常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