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任春祥与曹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任春祥,曾用名任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曹万叶,男,汉族。任春祥与曹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长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曹万叶偿还原告任春祥借款本金373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13日开始、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为1.5分),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曹万叶承担。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曹万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万叶于2015年7月6日偿还10000元后,经申请人任春祥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3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8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及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曹万叶承担,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长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