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一清与徐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一清,徐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林一清。被执行人徐建忠。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一清与被执行人徐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建忠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路136弄4幢3号(所有权证号:55595),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建忠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北汇昌金5幢117号(所有权证号:143477)、5幢118号(所有权证号:143476)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徐建忠在温州市瓯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4000020523)、温州市宏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82039)分别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建忠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路136弄的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建忠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北汇昌的两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徐建忠在温州市瓯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宏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