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242号仲裁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OBODA,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秋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并已告知申请人;因上述财产暂难以处置,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