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9558.9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70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