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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8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思俊诉刘思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俊,刘思勇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8民初339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思俊。被告(反诉原告)刘思勇。原告刘思俊诉被告刘思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思俊、被告刘思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思俊诉称,我与被告为相邻关系。2014年,被告将拆除旧围墙的部分砖块、石头、垃圾等堆放在我家门口的走道上,致使我家的走道被阻,故具状要求被告清偿堆放在我家门口走道上的砖块、石头、垃圾等。被告刘思勇辩称,我将拆除旧围墙的部分砖块、石头等堆放在原告家门口的走道上,碍妨了原告的出入通行是事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原告在我家出入通行的走道上堆放树枝、玉米杆等,碍妨了我家的出入通行,故反诉要求原告清偿堆放在走道上的树枝、玉米杆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的一所宅院位于被告宅院西,该所宅院的街门朝南,街门南有一东西向走道。2015年,被告在原告街门和南围墙南的走道上堆放砖块、石块等杂物至今。原告的另一所宅院位于被告宅院北,该所宅院的街门朝东,在该宅院和被告宅院东有一南北向走道。从2013年春开始,原告在其宅院东、靠其东房后墙的走道上堆放树枝、玉米杆等杂物至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告提供的照片、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原告街门和南围墙南的走道上堆放砖块、石块等杂物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出入通行。原告在其宅院东、靠其东房后墙的走道上堆放树枝、玉米杆等杂物的行为,妨碍了被告的出入通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堆放在原告街门和南围墙南走道上的砖块、石块等杂物清除的请求、被告要求原告将堆放在原告宅院东、靠原告东房后墙走道上的树枝、玉米杆等杂物清除的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思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堆放在原告刘思俊街门和南围墙南的走道上的砖块、石块等杂物清除;二、由原告刘思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堆放在其宅院东、靠其东房后墙走道上的树枝、玉米杆等杂物清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思勇负担。反诉费50元,由原告刘思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 启 庆审判员 王 永 杰审判员 韩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