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玉庆与金泰矿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怀宁县月山镇象山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怀宁县月山镇象山建材厂、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