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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红诉被告常德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红,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孙晓红。被告:陈刚。原告孙晓红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晓红,陈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晓红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陈刚在我处赊购玉米种子,欠款本金910元,双方约定2014年5月1日还款,欠款到期后,被告推拖不还。现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玉米种子款910元,利息款291元。陈刚辩称,我是欠孙晓红玉米种子款910元,但孙晓红卖给我的玉米种子有问题,长出苗后有虫子吃苗根,不知啥原因,我找孙晓红,孙晓红也不来,到秋玉米没有接棒。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陈刚在原告孙晓红处赊购玉米种子,欠款本金910元,双方约定2014年5月1日还款过期按月利2分计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刚给孙晓红出具的欠据一枚。本院认为:陈刚从孙晓红处购买玉米种子,依法应当给付玉米种子款910元,孙晓红请求的利息款291没有超出双方应当的利息款,本院予以支持。陈刚提出的孙晓红卖给他的玉米种子,出苗后,有虫子吃根存在问题,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晓红玉米种子款910元,利息款29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树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