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岩法与王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林岩法。被执行人:王郭英。申请执行人林岩法与被执行人王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台玉商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郭英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岩法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郭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23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多次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在本地房管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至王郭英户籍所在地寻找,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系统,并对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2015年7月22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其亦未予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岩法发现被执行人王郭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