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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石航、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航,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石航,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汉族。被执行人徐敏,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汉族。申请执行人石航与被执行人力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敏还借款本金116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敏所有的中山小区1号楼2单元401的房屋,并张贴了封条,依水电表查询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家,该房产已抵押给建设银行,抵押权为120万元,已无执行价值。经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石航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徐敏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敏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