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乐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乐芬,程陆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汤晓枫。被执行人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芬。被执行人陈乐芬。被执行人程陆益。被执行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伍胜。被执行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辉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成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乐芬、程陆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乐芬、程陆益共同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水岸帝景公寓4单元503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703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辉路12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00××33、00242134、00××35、00242136、00××37、00242138号)七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辉路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海国用(2012)第00202号、海国用(2012)第00243号】两处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均被本院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乐芬、程陆益共有的房产因均坐落于杭州市,故申请执行人现已向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9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