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立辉与曹阿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立辉,曹阿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辉。被执行人:曹阿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辉与被执行人曹阿五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67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12150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67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