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明考与侯永亮、边买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2862号申请执行人乔明考,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侯永亮,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边买秀,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乔明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永亮、边买秀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明考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侯永亮、边买秀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侯永亮、边买秀于2015年8月19日给付2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待上述款项偿还完毕后在协商。二、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