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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朗熙与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朗熙,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19号申请人李朗熙,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书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朗熙申请执行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 董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史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