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春先与赵桃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7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先,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赵桃枝,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张春先与赵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赵桃枝偿还原告张春先借款本金789833.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赵桃枝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张春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桃枝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赵桃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四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