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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和平、周爱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和平,周爱芳,丁彩琴弟,周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97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将威,信用社员工。被告:丁和平。被告:周爱芳。被告:丁彩琴弟。被告:周美芳。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丁和平、周爱芳、丁采琴弟、周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卓春燕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人民陪审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葛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