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局与朱国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国江,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明水乡。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国江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明水乡姚家村的园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2平方米建库房。并处罚款37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江正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行执字第0025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