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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石运立与王战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战鸿,石运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运立,农民。上诉人王战鸿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战鸿于2015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战鸿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战鸿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战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