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石运立与王战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战鸿,石运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运立,农民。上诉人王战鸿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战鸿于2015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战鸿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战鸿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战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