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谭喜祥与张中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祥,张中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谭喜祥。被告张中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喜祥诉被告张中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树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