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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谭喜祥与张中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喜祥,张中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谭喜祥。被告张中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喜祥诉被告张中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树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