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于景来,经理。被告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湘,经理。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向被告准确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至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送达,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巨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46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