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干永强、周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朱宇亮、马煜琴(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干永强。被执行人周艳芳。被执行人张培林。被执行人丁苏萍。被执行人沙永祥。被执行人童清华。被执行人蒋莉莉。被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永强。被执行人安吉县靖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被执行人安吉优迈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永祥。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溢友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莉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干永强、周艳芳、张培林、丁苏萍、沙永祥、童清华、蒋莉莉、刘凯、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县靖林木业有限公司、安吉优迈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溢友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61866.5元,执行费人民币15019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