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临安绿岛能源有限公司、临安鸿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临安绿岛能源有限公司,临安鸿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伟平,蒋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负责人蒋叶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临安绿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伟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临安鸿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金亮。被执行人俞伟平。被执行人蒋美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请执行临安绿岛能源有限公司、临安鸿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伟平、蒋美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19687.50元,执行费人民币47597元。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临安鸿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已被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13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