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610-1号原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魏海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武,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其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敏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