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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曾培芬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曾培芬,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蔡婉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曾培芬申请宣告曾献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曾献艺的父亲。曾献艺患××。2002年7月离家后失踪,下落不明,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曾献艺死亡。经查:曾献艺,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二十八巷12号1座之6,公民身份号码:××,未婚。曾献艺于2002年7月外出失踪,全无音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曾献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曾献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曾献艺于2002年7月下落不明后至今已4年多,经本院公告一年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现其父亲申请宣告曾献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献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永添审 判 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