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庄岗生与方习武、史玉梅、方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岗生,方习武,方素美,史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庄岗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习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方素美,女,汉族,住贵池区,系方习武妻子。被执行人:史玉梅,女,汉族,住贵池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习武、方素美、史玉梅银行存款15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魏长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