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恒毅与任建明、沈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毅,任建明,沈信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李恒毅。被告:任建明。被告:沈信阳。原告李恒毅诉被告任建明、沈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恒毅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