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黄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黄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黄绍军。关于执行李小平与黄绍军(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绍军支付价款1461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黄绍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黄绍军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绍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8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