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成庆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商特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887898.83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沈 巍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