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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诉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清与李智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李智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诉保字第23-1号申请人张清。被申请人李智欣。申请人张清与被申请人李智欣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滨功诉保字第2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智欣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