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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师秀中、王红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秀中,王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刘现鑫,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广春,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师秀中,男,1971年4月14日生,住项城市郑郭。被执行人王红丽,女,汉族,1974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师秀中、王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项民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顾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郜殿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