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鲁×与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鲁×(精神残疾),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法定监护人鲁×2(鲁×之姐),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贯×,女,1962年5月7日出生。原告鲁×与被告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鲁×及法定代理人鲁×2,被告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诉称:原告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和原告父母住在一起,在此期间,被告总是和原告父母吵架等,原告父母年老体弱,身体又不好。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要求领养之女鲁×1由被告自行抚养;3、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永内东街的房本;4、位于本市永内东街西×楼×门×号房屋归原告所有;5、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贯×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情况属实。婚后共同收养了女孩鲁×1。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居住的楼房加固和下水改造造成了财产损失,并且正在诉讼;还有原告有外遇,把被告抛弃了。答辩意见如下:1、被告不同意离婚,这些年被告在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2、被告要求把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并赔偿各种损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若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给孩子抚养费每月1300元(从2008年10月开始至今);4、原告承担被告的扶养费每月1000元(从2008年10月开始至今);5、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和孩子(由于原告有第三者,是过错方);6、被告要求原告名下的房屋归被告和孩子长期居住,承租方为被告(因为被告在北京无房屋);7、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原告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数额为每年1万元);8、要求原告支付隐瞒精神分裂症家族史的赔偿金,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40万元;9、要求支付不让生育、放弃生育权10万元;10、房屋内的旧家具、旧日用品、旧家用电器,所有物品归被告和孩子;11、要求归还邮票一枚(九几年的时候,原告在国安买了三套邮票,每套一百多元,原告向被��要了200元,邮票婆婆拿着);12、要求分割原告在光彩体育馆打工工资7000元(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90日,每月1000元),要求分割原告在浦兴超市打工工资9000元(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30日,每月1500元),要求分割原告在雪花电器集团公司退休工资(2010年1月至今,要求分割原告的邮政银行、北京银行的存款;13、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原告重婚;14、所有财产不能给原告,所有的钱在日常生活中都已经花光,因为原告是过错方;15、首饰、金戒指,原告已拿走;16、被告不同意居委会变更鲁×2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17、被告要东城区永内东街西×-×-×两居室,全部归被告承租;18、被告要求继承部分遗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巷×号内×号)。经审理查明:鲁×与贯×于199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11月3日鲁×、贯×作为收养人对被收养人���×1(女)的收养在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进行了收养登记。鲁×出具的《残疾人证》载明的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本市东城区永内东街西里社区出具《证明》,内容为:鲁×2系鲁×之大姐。鲁×2为鲁×监护人。本案受理后,贯×申请宣告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贯×的申请。后申请人贯×申请鲁×2变更监护一案,本院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贯×的申请。贯×在本案中虽答辩不同意离婚,但理由均与双方感情未破裂无关。本市东城区永内东街西×-×号(房号×)楼房一套由鲁×承租。鲁×名下北京银行(医疗保险账户,账号×××)截至2015年5月5日账户余额为97元。鲁×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养老金账户,账号×××,卡号×××)显示2015年4月鲁×的基本养老金为1931元,企业补贴为40元,该账户至2015年4月18日余额为25.3元。原告分别于2010年10月、2011年5月、2012年9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审理结果分别为撤诉和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安定医院病历复印件、房管所证明信复印件、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职介存档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体检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信复印件、信件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遇有矛盾协商解决。本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离婚后鲁×1由贯×抚养,鲁×每月应负担鲁×1抚养费600元。本市东城区永内东街西×-×号(房号×)楼房一套由鲁×承租,离婚后大间居室(含阳台)由贯×居住,小间居室由鲁×居住,卫生间��双方共同使用,共同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双方平均负担。鲁×名下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及利息归其所有,本院酌定鲁×应给付贯×1000元。鲁×要求返还租赁契约的诉讼请求,与离婚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应向相关机构解决。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鲁×与贯×离婚;二、离婚后女孩鲁×1由贯×抚养,本判决生效当月起,鲁×每月给付鲁×1抚养费六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本市东城区永内东街西×-×号(房号×)楼房一套由鲁×承租,离婚后大间居室(含阳台)由贯×居住,小间居室由鲁×居住,卫生间等双方共同使用,共同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双方平均负担;四、鲁×名下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及利息归其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鲁×给付贯×一千元;五、驳回原告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五元由鲁×、贯×各负担37.5元(鲁×已交纳,贯×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