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勤长、邹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勤长,邹建友,邹建庆,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金勤长,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邹建友,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执行人邹建庆,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378号(新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6392121-4。法定代表人:邹建庆,总经理。申请执行日金勤长与被执行人邹建友、邹建庆、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勤长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邹建友、邹建庆返还借款1958577.7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13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建友所有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商务中心的房地产,但一时难以处理。另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金勤长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建友、邹建庆、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7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