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许四英与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四英,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许四英。被执行人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常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