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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张小玉,张桂红,许琳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35号(时间商厦),组织机构代码:66617441-0。代表人:徐跃军,行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山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720354-6。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被执行人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村安置点八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4463-1。法定代表人:张桂红。被执行人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鹿苑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373927-9。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7234X。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被执行人张桂楚,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小玉,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桂红,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许琳姜,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张小玉、张桂红、许琳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垫款本金3936718.92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7200元、案件受理费19409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台州市迪安蒂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麦宝隆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张小玉、张桂红、许琳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飞鸿毛纺织有限公司、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