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禄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晓兵、常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禄置业有限公司,李晓兵,常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54号原告:河南省天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107国道东侧西平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施晓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兵,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常娟娟,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兵、常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天禄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