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金明与海宁浩华经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蒋金明与被执行人海宁浩华经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嘉海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金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浩华经编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闭,本院已另案依法拍卖其所有的财产,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205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浩华经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维 更多数据: